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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13号

范亚涛、范亚辉等与焦月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亚涛,范亚辉,范亚洲,范秋云,焦月鑫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范亚涛,1987年9月10日出身。申请执行人范亚辉。申请执行人范亚洲。申请执行人范秋云。被执行人焦月鑫。关于申请执行人范亚涛、范亚辉、范亚洲、范秋云与被执行人焦月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在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焦月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 磊

审判员 韩战平

审判员 吴建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