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540号罪犯李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嘉善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霞琦
审判员 周 勇
审判员 潘嘉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