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216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柳银
被执行人:徐炳燊关于陈柳银与徐炳燊离婚纠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及其受理费负担的决定。
二、徐炳燊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柳银一次性支付生活困难帮助金10000元。由于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陈柳银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徐炳燊发出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炳燊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房管局以及广州市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陈柳银与徐炳燊于庭外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徐炳燊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陈柳银与徐炳燊于庭外达成分期流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2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启聪
审 判 员 陈颂敏
代理
审判员 彭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俊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