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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131号

庞建平与印华胜王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庞建平,女,1980年0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王娟,女,1988年0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印华胜,男,1980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庞建平与被执行人印华胜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6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印华胜王娟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庞建平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庞建平、王娟的相关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庞建平、王娟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受偿金额为113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