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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222号之二

兰建勤、韦寒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建勤,韦寒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建勤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磊,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寒宣兰建勤申请执行韦寒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建勤于2016年3月4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222号。本案确认被执行人韦寒宣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兰建勤支付蚕茧款689000元;(2)向兰建勤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345元,申请执行费93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韦寒宣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寒宣至今拒不履行。于2016年3月30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韦寒宣与案外人兰忠文共同共有位于xx市xx镇xxx大道(xxx对面xxx小区)房地产一栋(韦寒宣房产证号为:x房权证xx字第××号,兰忠文宜房权证xx字第××号,土地证号为:x国用<2007>66**号),并公告送达被执行人韦寒宣。现申请执行人兰建勤申请拍卖上述房地产。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寒宣与案外人兰忠文共同共有位于xx市xx镇xxx大道(xxx对面xxx小区)房地产一栋(韦寒宣房产证号为:x房权证x字第××号,兰忠文宜房权证xx字第××号,土地证号为:x国用<2007>6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晟

代理

审判员 陆 钰

代理

审判员 韦俊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