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484号原告李金涛与被告鲁山县四通停车场��邢华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涛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禹乔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小利 微信公众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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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484号原告李金涛与被告鲁山县四通停车场��邢华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涛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禹乔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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