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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48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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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484号原告李金涛与被告鲁山县四通停车场��邢华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涛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禹乔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