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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执字第877号

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与苏禹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苏禹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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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87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禹亭关于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与苏禹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告苏禹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70.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本金,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付),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人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苏禹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禹亭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房管局以及广州市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禹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苏禹亭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8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启聪

审 判 员  陈颂敏

代理

审判员  彭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俊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