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6947969-0。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临滨苑写字楼A栋1112室,组织机构代码:79644394-9。本院在执行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61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潘正海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宏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