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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543号

原告杨全寿诉被告马银莲、杨继锋、范仍芝、王转绪、杨丽红、杨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杨全寿,马银莲,杨继锋,范仍芝,王转绪,杨丽红,杨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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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6民初543号

原告:杨全寿,男,汉族。

被告:马银莲,女��汉族。

被告:杨继锋(杨自成儿子),男,汉族。

被告:范仍芝(杨自成母亲),女,汉族。

被告:王转绪(杨自成妻子),女,汉族。

被告:杨丽红(杨自成长女),女,汉族。

被告:杨丹(杨自成次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继锋(杨丹胞弟),男,汉族。

原告杨全寿诉被告马银莲、杨继锋、范仍芝、王转绪、杨丽红、杨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据原告申请追加范仍芝、王转绪、杨丽红、杨丹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

审判员党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全寿、被告马银莲、杨继锋、王转绪、杨丽红及被告杨丹的委托代理人杨继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仍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全寿诉称:马银莲以前曾经介绍杨自成向原告借款并按时偿还。2014年9月26日,杨自成再次经马银莲担保借款时,原告出于信任,就将钱带到马银莲家中,交给了杨自成。杨自成出具了借条,马银莲在借条上签名担保,约定利息为2分钱,期限1年。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杨自成催要不还后又要求马银莲向其催要,但仍未能要回借款。听到杨自成突然死亡的消息后,原告赶到其家中索要借款时,其妻王转绪答应等她安排完丧事,卖了粮食就还钱,但至今王转绪未还款。现在只得起诉要求杨自成的继承人与马银莲共同偿还借款本息40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借条1张,用以证明其与杨自成之间的借贷关系及马银莲为担保人的事实。

被告马银莲辩称:原告给杨自成借款属实,但钱是在原告家中给付的,我在借条���签名,只是做个见证人,并不是担保人,故没有还款的义务。杨自成还经我介绍借款二十余万元没有着落。

被告杨继锋辩称:原告借钱给我父亲的事情,我并不知情,且我从上大学时就依靠自己勤工俭学来完成学业,并未受到父亲任何资助。平时与父亲观点不同,父子关系不睦。工作后成家立业均系代家教及按揭贷款来完成,并未用父亲的一分钱。现在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也不偿还其债务。被告杨继锋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西北师范大学证明、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还款凭证、个人借款系统、个人贷款对账单各1份,用以证明其就读大学期间以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参加工作后偿还贷款的事实。

被告范仍芝辩称:原告与杨自成的债务,我概不知情,且我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现由二儿子赡养,不继承杨自成��遗产,也无力偿还债务。

被告王转绪辩称:原告与杨自成的债务,我根本不知情。杨自成生前与我感情不好,从不管家,我靠给邻居果树套袋、在和盛街道的“上上签”火锅店打工维持生活。杨自成在其母生病住院时,还将我打工挣来的13000元拿走,其在外干什么事,从不告知我。对杨自成的遗产,我不愿继承,原告要求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被告杨丽红、杨丹辩称:我们不认识原告及马银莲,对该借款不知情,不是借款人。我姐妹二人从出嫁后就与父亲经济独立。不继承父亲任何遗产,不偿还债务。被告王转绪、杨丽红、杨丹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杨自成庄基证1本,用以证明杨自成遗留房产情况;2、宁县草原禁牧责任书1份,用以证明杨自成家庭退耕还林补贴收��情况;3、土地租赁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杨自成家庭承包地被杨庄村委会租赁后租赁费的收入情况;4、借条5张,金额共计15870元,用以证明杨自成债权情况;5、华池县五蛟信用社入股证明书、宁县和盛建司股东证各1份,用以证明杨自成入股情况。法院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1、向宁县和盛建司办公室主任高勇奇作调查笔录1份,证实杨自成在和盛建司的股东证中的股权系普通股,无法兑现股权,无现金价值。2、向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范新科作调查笔录1份,证实杨自成在华池县五蛟信用社入股证明书不能作为权利证书,应以股金证书为准,且该股金依据相关规定,可能已清退。3、向“上上签”火锅店经理李小娟作调查笔录1份,证实王转绪于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在该店打工的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继锋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王转绪、杨丽红、杨丹提交的证据,原告及其他被告无异议,经审查,证据1、2、3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因被告不能提供借款人的身份事项,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经本院与宁县和盛建司、宁县合作银行核实,无现金价值,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全寿与被告马银莲系远房亲戚,马银莲系借款人杨自成侄媳。马银莲曾介绍杨自成向杨全寿借款,杨自成如约偿还。2014年9月26日,杨自成以其建筑工程资金周转为由,经马银莲介绍再次向杨全寿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为24%,借期为1年。杨全寿交付现金后,杨自成向其出具了借条,马银莲在借条中借款人杨自成姓名后署名。借款期限届满后,杨自成未能如期还本付息,杨全寿多次向其催要无果,于是要求马银莲协助催款,经马银莲催要后杨自成仍未还款。2016年2月2日杨自成因故去世,原告曾到其家中向杨自成妻子王转绪索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查明:杨自成的法定继承人母亲范仍芝、妻子王转绪、长女杨丽红、次女杨丹、儿子杨继锋,均向法庭明确表示放弃对杨自成遗产的继承,也不愿意偿还其所负债务。另查明:杨自成夫妇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宁县和盛镇杨庄村二组的农村宅基地上80年代修建的箍窑1只、土木结构厦房3间、土木结构的阁楼房屋上下4间、1992年修建的土木结构瓦房5间、2014年修建的砖混厦房3间、彩钢瓦厦房3间。王转绪在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在“上上签火锅店”打工。杨自成生前欠有较大数额债务,未立遗嘱。

本院认为:原告与杨自成的民间借贷关��合法有效,对借款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即年利率24%,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原告诉请马银莲以担保人身份承担担保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的规定,马银莲在借条上仅签名,原告当庭述称马银莲系担保人,但借条中马银莲署名在借款人杨自成之后,未注明有“担保人”字样,不能确定其为保证人,故原告要求马银莲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其次,关于3万元债务性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相关的规定及原告陈述,杨自成借款用途为建筑工程资金周转。该行为系生产经营性质的商事行为,并非家事行为,王转绪辩称其对原告的借款从不知情,事后亦未追认,王转绪并无借债的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用于杨自成家庭日常生活。王转绪曾于2015年在宁县和盛镇“上上签火锅店”打工维持生计的事实,证明杨自成的借款经营收益亦未用于家庭生活。从平等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合法权益考虑,依据原告陈述及杨自成生前债务生成状况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杨自成借贷原告的3万元,应属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杨自成的法定继承人虽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不愿偿还原告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杨自成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无效,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以杨自成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家庭承包地是对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其对应的租赁费及退耕还林补贴不应作为偿还债务的标的物,故对该收益不作为遗产对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杨继锋、范仍芝、王转绪、杨丽红、杨丹以杨自成遗产价值为限,偿还杨全寿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0800元(计至2016年3月26日);

二、驳回杨全寿要求马银莲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上述给付金钱义务,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所限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由杨继锋、范仍芝、王转绪、杨丽红、杨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党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勾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