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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执恢2-1号

周述燕、梁茂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述燕,梁茂莲,袁飞燕,周某1,周某2,三江县迅捷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周述燕,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梁茂莲,女,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袁飞燕,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周某1,男,200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周某2,男,201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五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粟光平,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江县迅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于2014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三江县迅捷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江县迅捷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江县迅捷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三江县迅捷商贸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三江县迅捷商贸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75000201101120000xxxx账户的存款7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