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24号原告郭×,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富聪,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云龙,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与被告魏×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富聪,被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女郭×1出生。此后,原告与被告及孩子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万年花城万芳园二区2号楼1单元601室。此后,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郭×1带回老家,而自己回北京工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孩子父亲的监护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原、被告婚生女郭×1带回原告身边抚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魏×辩称:现在孩子年龄较小,尚处在哺乳期内,前几天又刚得了肺炎,被告有工作和收入来源,可以给孩子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所以孩子应该和被告在一起;原告称可以调解,但没有诚意,其在被告生完孩子后三番两次提出离婚,不是一个合格的丈夫,被告被逼无奈才将孩子带走,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给原告机会去探望孩子,但原告没有把握好机会,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郭×与魏×于201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4月22日生育一女郭×1。因双方产生家庭矛盾,魏×于2015年7月11日带着郭×1离开,并一直抚养至今。现郭×以魏×此举侵犯了郭×作为孩子生父的监护权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郭×于2016年春节前夕曾前往魏×的住处探望郭×1一次。上述事实,有原告郭×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居住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郭×与魏×作为郭×1的父母,对郭×1均具有监护职责,魏×因家庭纠纷与郭×产生矛盾,故带郭×1离开,并抚养至今,期间,郭×曾前往魏×的住处探望郭×1,现郭×并无证据证明魏×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郭×以监护权为由起诉要求魏×将郭×1带回其身边抚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家庭是子女的港湾,郭×与魏×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为子女营造健康良好的成长氛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
人民陪审员 孙桂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