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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行初61号

辜洪祥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洪祥,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181行初61号

原告:辜洪祥,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委托代理人:黄治忠,乐山市金口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肖瑶伦,局长。

原告辜洪祥诉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2016年5月25日,原告辜洪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辜洪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辜洪祥负担。

审 判 长  杨 猛

审 判 员  冯心语

人民陪审员  张 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