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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执30号

安连生借款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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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执30号安连生,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武金刚,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闫葳薇,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县蓬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炮梁乡大岭堡村武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负责人。安连生申请武金刚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连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1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记坡执行员  唐福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聂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