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韦金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基君,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秋联,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贵仲字第31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除了有尚未完工的商品房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未完工的商品房属在建工程,目前无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本,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仲裁委员会(2015)贵仲字第3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强志
审判员 卢 鹏
审判员 吕德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傅舒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