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华,男,1971年3月17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文德模,男,1955年8月25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长华与被执行人文德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长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