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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571号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王银扣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王银扣,王东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2571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太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鑫荣,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路396号。法定代表人王银扣。被告王银扣。被告王东萍。委托代理人王桐。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王银扣、王东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太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王银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号为05082015071943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品牌为巨精,型号为JSK-VMC850,机号为0431的立式加工中心机1台;品牌为巨精,型号为JSK-VMC850,机号为0432的立式加工中心机1台租赁给被告,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从2015年7月起每月21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共24期,每月一期,1-12期每期租金人民币23200元,13-24期每期租金人民币16000元)给原告,但被告从2015年12月21日起就到期的第6期租金即未给付予原告。经原告委请律师寄发律师函催缴后,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已属违约,故提起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王银扣、王东萍为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人,故以其为共同被告请求其承担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28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判令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353770元;判令连带保证人王银扣、王东萍承担对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东萍答辩称,对欠款金额及违约金问题不清楚,无法做出表态。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王银扣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被告王银扣、王东萍(连带保证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编号:05082015071943)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出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购买合同附表中记载的租赁物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租赁物由出卖人直接将租赁物及交付承租人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交付予承租人,乙方应自行对租赁物实施检验,并应在签署合同时向甲方提交《租赁物验收证明书》;乙方应当按照附表第(7)项中规定的数额及支付条件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债务,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乙方应在本合同成立的同时向甲方预先支付附表规定的保证金额;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可将保证金抵消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乙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及发生下列各项情形之一时,甲方无需催告通知即可解除本合同:A.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迟延支付租金时;……本合同基于本条款第1项规定被解除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B.乙方有义务支付已到期未支付及全部未到期的租金及由租赁物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并对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乙方怠于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租金及相关费用时,在此迟延期间,乙方应每日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连带保证人应保证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并保证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及前述款项有关的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在该合同附表中载明:租赁物为立式加工中心机两台(型号为JSK-VMC850,厂牌为巨精,机号为0431、0432);租赁期间为24个月;交付预定日为2015年7月;保证金为人民币160000元,用于抵冲第一期租金;第1期租金为人民币183200元,实际支付23200元,第一期支付日为2015年7月21日,从第二期开始每月21日前支付,第2-12期租金为人民币23200元,第13-24期租金为人民币16000元。2015年7月15日,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签署《租赁物验收证明书》,载明:编号为05082015071943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验收合格并订于2015年7月15日正式起租。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付款情况为:于2015年7月15日付款人民币23200元;于2015年8月31日付款人民币23200元;于2015年9月14日付款人民币23200元;于2015年11月23日付款人民币47030元,之后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截至2016年5月10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5500.78元,已支付租金部分产生的违约金不再主张,保证金已冲抵第一期部分租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租金支付明细表、违约金明细表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原、被告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享受及承担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提供租赁物,被告亦应按约付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计人民币35377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的违约金,其主张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有合同依据,关于各期租金违约金的计算,应按实际逾期天数及实际逾期付款金额予以计算,故至2016年5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500.78元。自2016年5月11日起的违约金以3537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被告王银扣、王东萍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保证人,应就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银扣、王东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王银扣、王东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人民币353770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5月10日的违约金人民币5500.78元以及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5377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二、被告王银扣、王东萍对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银扣、王东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19元,由被告上海程毅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王银扣、王东萍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 郭 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诗迪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