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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执恢20号

袁红庆、周石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红庆,周石光,何爱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袁红庆,男,1952年出生,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周石光,男,1949年出生,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何爱群,女,1948年出生,融安县。袁红庆与周石光、何爱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石光、何爱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袁红庆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石光、何爱群协助袁红庆将融安县泗顶矿二区60栋492号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袁红庆的名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分别向融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及融安县房产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他的手续袁红庆去办理就可以了,即可将房屋过户到袁红庆名下。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家宏

审判员  段缘芳

审判员  覃付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