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1823号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东海渔村海鲜楼、宁波昱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东海渔村海鲜楼,宁波昱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东海渔村海鲜楼,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邱春斐。被执行人宁波昱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15926-4。法定代表人张国达。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东海渔村海鲜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030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昱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执182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9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