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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269号

张福现、山东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福现,山东正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张福现

被执行人:山东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岳忠文

审判员 冯景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