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张福现
被执行人:山东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岳忠文
审判员 冯景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