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黄知林,男,生于1976年2月1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执行人:李长容,女,生于1985年2月17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魏盟华,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胜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长容黄知林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法民初字第0469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251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重庆市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长容黄知林于2016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金额极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地进行随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法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32516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洪斌
审 判 员 曾 强
代理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冬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