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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初22号

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王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王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初22号原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同心桥西侧。法定代表人徐雅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三街坊花卉苑小区4号楼2层05号,3层05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金国,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王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东,商务五街北,土地证号为陕国用(2013)第S0**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诉讼保全金额为3000万元。原告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东,商务五街北,价值3000万元范围内的土地证号为陕国用(2013)第S0**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会强

代理

审判员  马 艳

代理

审判员  侯 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