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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执字第00576号

关发民与被执行人丁延春、国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发民,国吉华,丁延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576号

申请执行人:关发民,男,满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国吉华,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个体业主。

被执行人:丁延春,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个体业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发民与被执行人丁延春、国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延春、国吉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彭 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书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