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2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住贵州省开阳县。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一,男,住贵州省开阳县。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左右,吕某某(已判刑)邀约他人在开阳县花梨镇建中村上寨组附近的山头上开设赌场,以摇包谷籽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谋取不法利益。吕某某为使参赌人员能够方便上山参与赌博,便找到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开车为赌场接送赌客,并承诺每天200元的工资,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见有利可图,便在开阳县花梨镇附近帮助吕某某接送赌客上山参与赌博,谋取不法利益。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在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左右,吕某某(已判刑)邀约他人在开阳县花梨镇建中村上寨组附近的山头上开设赌场,以摇包谷籽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谋取不法利益。吕某某为使参赌人员能够方便上山参与赌博,便找到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开车为赌场接送赌客,并承诺每天200元的工资,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见有利可图,便在开阳县花梨镇附近帮助吕某某接送赌客上山参与赌博,谋取不法利益。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于2016年1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苏某某、汪某某、吕某某的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草图、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开阳县人民法院(2016)开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明知吕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接送赌客,系开设赌场的共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一接送赌客,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上,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师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本院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马某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跃宽
审 判 员 左顺江
代理
审判员 郑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