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573号
申请执行人:关发民,男,满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国吉华,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个体业主。
被执行人:丁延春,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个体业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发民与被执行人丁延春、国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延春、国吉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彭 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