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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466号

范剑峰、范剑飞与郑雪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剑峰,范剑飞,郑雪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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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执466号申请执行人范剑峰,汉族,暂住地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范剑飞,汉族,暂住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郑雪清,汉族,暂住地佛冈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8民终1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雪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雪清在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八分社账户80×××××6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650元、账号为80×××××2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