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执466号申请执行人范剑峰,汉族,暂住地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范剑飞,汉族,暂住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郑雪清,汉族,暂住地佛冈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8民终1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雪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雪清在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八分社账户80×××××6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650元、账号为80×××××2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