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林东定忠精煤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瑞金南路103号1单元12层1号。法定代表人宋庆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尚彬,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祖伦,男,汉族,1961年12月24日生,住本市小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商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林东定忠精煤发展有限公司欠款60万元(从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承担执行费84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付祖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决定书,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付祖伦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晖
审 判 员 颜 静
审 判 员 黄小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家 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