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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201号

郑霞钦与罗用花、陈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霞钦,罗用花,陈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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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01号原告郑���钦,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罗用花,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道平,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郑霞钦诉被告罗用花、陈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罗用花、陈道平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之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因存在被告罗用花、陈道平非法集资犯罪之线索,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宗发

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

人民陪审员  薛玉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施 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