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62-17号
申请执行人:田绍华
被执行人:周卫民
被执行人:邵兆新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482执恢6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卫民在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28000元。因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卫民在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2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