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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424号

付海洋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海洋,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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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424号原告付海洋。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1000号。负责人金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顾晓雯(均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海洋诉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海洋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付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付���洋撤回对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付海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俊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 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