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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刑初字第108号

王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王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交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彪。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薛晓蔚,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彪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婷、侯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彪及其辩护人薛晓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彪作为交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利用其审核各培训机构申报补贴资金资料的职务之便,为相关培训机构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各培训机构相关人员的贿赂,具体包括:收受金峰房屋信息服务部负责人白某甲共计9.5万元现金,收受钩玄就业培训学校负责人张某甲共计6万元现金,收受尹老师电脑培训中心负责人尹某甲3.8万元现金,收受广宾电脑培训中心负责人郭某甲1万元现金,收受驾顺就业培训学校胡某甲2万元现金,收受上述共计22.3万元。被告人王彪收受上述22.3万元现金后,将其中2.45万现金交给时任交城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王某甲,将剩余19.85万元现金用于个人开支。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3万元现金,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彪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2、公诉机关认定了被告人将2.45万元交给了王某甲,但认定被告人受贿的数额是22.3万元,王某甲认可的2.45万元能否算入被告人的受贿数额中。被告人王彪供述其交给了王某甲6.4万元,本案仅有被告人王彪及王某甲的证言,无其他证据证明,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王彪的受贿数额是15.9万元。3、量刑方面,被告人王彪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受贿资金的开支有的是为了顺利开展工作。希望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彪作为交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利用其审核各培训机构申报补贴资金资料的职务之便,为相关培训机构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各培训机构相关人员的贿赂,具体包括:收受金峰房屋信息服务部负责人白某甲共计9.5万元现金,收受钩玄就业培训学校负责人张某甲共计6万元现金,收受尹老师电脑培训中心负责人尹某甲3.8万元现金,收受广宾电脑培训中心负责人郭某甲1万元现金,收受驾顺就业培训学校胡某甲2万元现金,收受上述共计22.3万元。被告人王彪收受上述22.3万元现金后,将其中2.45万现金交给时任交城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王某甲,将剩余19.85万元现金用于个人开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彪出生于1962年10月24日及其他基本情况。2、委托书、扣押财物清单、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王彪委托其妻子胡某乙退款25.4万元。3、交组干字(2002)53号组织部文件,证明中共交城县委组织部2002年4月25日提名王彪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就业服务中心主任。4、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证明王彪于2002年4月至2012年8月担任交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就业服务中心主任,2012年8月后担任交城县劳动就业局局长,人社局主任科员。5、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证明关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的相关政策、要求、资金使用安排、范围等。6、资金拨付情况表,证明交城县财政局2007-2013年再就业培训资金拨付情况。7、关于解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证明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学校向县劳动就业局、县劳动就业局向县财政局申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的具体人数及金额。8、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相关培训机构的执业范围及基本情况。9、银行查询明细,证明各职业培训学校及相关人员账户往来明细。10、视听资料,证明讯问王彪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11、询问胡某丙、王某乙的笔录,证明2015年2月9日下午4点多,王彪妻子胡某乙给他们打电话说王彪本人主动要求退还非法所得款,让大家筹钱。他们把钱筹齐后于第二日上午把钱打到工商银行财政局指定账户上,金额为25.4万元。后将银行回单送交检察院。1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情况说明,证明2006年至2014年9月他担任交城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在此期间交城县财政局拨付过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款,交城县财政局社保股主要是和劳动部门审核培训和职介机构资料的完整性和齐全性。审核后他作为社保股长出具审核报告,然后报财政局局长,局长审定后在审核报告上签字,然后劳动就业局或者是培训机构、职介机构按财政局局长审定后的金额填写拨款单,财政局局长在拨款单上签字后交由国库股进行拨付。他因拨付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收受过交城县劳动就业局局长王彪送他的钱。第一次是2009年年底,在他单位院子里,王彪给了他1万元;第二次在城区街上,王彪给了他5000元;第三次是2011年中秋节后,王彪给了他1万元,但实际是9500元或9600元,这些钱他都用于个人开支了。13、证人白某甲的证言,证明从2009年至2011年,他在开办金峰房屋信息服务部期间,一共领取了四次补贴资金,领取了30余万元。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后,2009年3月份在县委大院给了王彪5万元;第二次在2009年年底的时候,他在王彪的办公室给了其2.5万元;第三次是在2010年8月的时候,他在瓦窑头刘鸣汽修厂给了王彪2万元。他给王彪好处费是因为在审查的时候,王彪对他有关照,有些不符合规定的也通过了审核,为了感谢王彪,同时为了以后领取职介补贴的资金能更顺利一些,所以就给了王彪一些好处费。1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05年12月至2013年6月他担任交城县劳动就业局办公室主任。中介机构申领免费职业介绍国家补贴的一般程序是求职者去中介机构求职,中介机构让求职者办理就业失业证,中介机构给其免费介绍工作,介绍成功后,中介机构就可以申领国家补贴。中介机构把免费介绍成功的名单提交给劳动就业局后,由财政局和劳动就业局共同审核名单真实性。审核通过以后,劳动就业局再把审核确定的名单进行检查,看是否有人员重复和一年享受两次以上的情况。2011年的时候王彪、他、财政局社保股的王某丙去过两次,每次都是实地审核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所报名单的真实性。审核中介机构是检查求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证复印件、用工协议(用工证明)内容,还有就是抽查的给求职者进行电话核实。审核培训机构是检查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证复印件内容,也要随机给求职者进行电话核实是否进行了培训。培训机构他没发现过问题。对于中介机构资料方面没有查出什么问题,在电话核实过程中发现过没有介绍成功的情况,但是这些情况王彪和王某丙是怎么处理的他就不知道了。2012年他、王彪还有财政局的王某丙、张某丙还核实过一次2011下半年的情况,但是这次核实是财政局为主,他就没有多参与,具体核实情况他不太了解。15、证人白某乙的证言,证明她于2006年至2013年底在金峰信息商务中心打工,老板是白某甲。国家对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政策,白某甲要求凡是到中心求职的无业人员,只要在中心签订过用工协议,就要办理《就业失业证》,具体领证干什么她也不清楚。她不知道中心是否享受过国家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她中心报送劳动就业局申请补贴的花名册是根据来服务中心求职,签过拟定的用工协议人员的名单填的。她只向劳动就业局填报过花名册,但具体做什么她不知道。1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02年她开办诚信培训中心。后改名为交城县钩玄就业培训学校。大概从2008年开始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工作的。拨付过五次职业培训补贴,共拨付了997330元。她分四次给过劳动就业局局长王彪钱。第一次是2009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她为了感谢王彪,在卦山口钩玄培训学校门口给了王2万元现金。第二次是2009年农历腊月过年前,她去王彪办公室(旧劳动就业局二楼)给了王2万元现金。第三次是2010年腊月,春节前,(给钱的地点和细节记不清了),给了王彪金额大概是1万元。第四次是2011年腊月,在培训学校门口给了王彪1万元。她给王彪钱是因为开班报告是王彪审批,要是审批不了就享受不上免费培训,她们就不能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为了感谢王彪,就给王彪送上点礼。每次给王彪钱的时候,其都不问也没有拒绝,她也没有明说为什么给钱。她给王彪钱的事也和她丈夫张某丁说了一下。17、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他妻子张某甲开办的钩玄就业培训学校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是听他妻子说的,申领过几次、申领过多少钱他不知道。她妻子在家闲谈的时候说起过给王彪钱这件事,但是给了王彪几次、给了多少钱他不知道。18、证人尹某甲的证言,证明他从2004年开始搞电脑培训。从2009年开始到2011年领取过五次职业培训补贴,共领取了30余万元。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过程中,他给过劳动就业局局长王彪四次钱。第一次是2009年春第一笔职业培训补贴款拨回来之后,他去了劳动就业局二楼王彪的办公室,给了王彪5000元。什么面值的记不清了。第二次和第三次都是补贴款到账后,地点记不清了,两次一共给了13000元。第四次是在2011年10月份职业培训补贴款到账后一个来月,他准备了2万元,在电业局对面移动营业厅那里把钱给了王彪。给王彪钱是因为王彪说跑钱有开支了,最主要的是他以后还想继续搞培训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款。19、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春季,劳动就业局的王彪跟他说国家有个政策,如果给被培训学员减免学费,国家就会给培训机构补贴款,但是刚开始不一定能办成,需要到上级部门跑的要钱,在跑的过程中需要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不能单位出,需要向他们收取一些费用。后他就收集了所有被培训人员的资料,把这些资料和花名册报到劳动就业局。2009年春季,他收到职业培训补贴款6万多元。在2009年底或是2010年春,他的办学许可证到期了,需要更换亦学许可证,加上为了领取职业培训证书,他去了劳动就业局王彪的办公室给了其1万元,他问了王彪办学许可证的事情,王彪说暂时还不能办理,然后他就走了。20、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驾顺就业培训学校在交城县就申领过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时间是2011年,共申领了70多万的职业培训补贴款。2011年腊月,他在洋洋购物中心后边的小区门口给了王彪2万元。他给王彪钱是因为驾顺就业培训学校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一事是王彪主管的。21、被告人王彪的供述,证明他担任交城县劳动就业局局长。2009年以后到2011年期间,他收受过培训学校和职介机构给他的钱。2011年下半年或者2012年,郭某甲在他单位办公室(田家山学校院内)给了他1万元现金。驾顺培训学校是2011年享受过职业培训补贴。2012年春节前,胡某甲在天元小区门口给了他2万元现金,2万元他自己花销了。尹老师电脑培训学校尹某甲给过他38000千元。金峰信息服务部负责人峰峰共给过他三次钱,第一次是在县委大院给了他5万元现金,第二次是在单位办公室(天宁宾馆附近)给了他25000元现金,第三次是在瓦窑头刘鸣汽修厂给了他2万元现金。每次都是补贴款拨下来后过一段时间给的他。钩玄培训学校负责人张某甲给过他有六七万,他记得是分四次给的。每次都是在大一些的节日前后,张某甲就打电话联系他。每个培训机构与职介机构给他钱是因为他是劳动就业局局长的原因,有对各机构办学和申领补贴款过程中,指导、检查、审核的职责。上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3万元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彪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郑成玉

审 判 员  刘晓楠

人民陪审员  和三宝二0一六月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