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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刑终67号

被告人李子聪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子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子聪,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身份证号码P033XXX(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屯门宝田邨*座***室,捕前住三亚市昌达花园*期***房,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抓获,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子聪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琼0271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子聪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子聪为香港居民。不通晓普通话,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为其提供翻译,剥夺或限制了李子聪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力

审判员 何 艳

审判员 付春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