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国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莫焱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万达金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韦宏美。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国之旅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万达金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展开了调查,均未能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国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万达金源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国之旅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48556元,待本院调查到或申请执行人广西国之旅运输有限公司找到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万达金源旅行社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铁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5)南铁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龙
审判员 梁 娟
审判员 胡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