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徐子伟。被执行人范宣顺。被执行人王炳秀。
原告徐子伟与被告范宣顺、王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3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