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47号

徐子伟与范宣顺、王炳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子伟,范宣顺,王炳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徐子伟。被执行人范宣顺。被执行人王炳秀。

原告徐子伟与被告范宣顺、王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3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