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72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二环路以北、铜陵北路以西华府竹丝苑26#办公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76689195-1。
法定代表人:徐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2707室,组织机构代码57042046-1。
法定代表人:汪昆,总经理。关于安徽新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以(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86号通知书、裁定书对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长沙路交口东南角的中翔商业中心的房产予以查封,现需续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而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长沙路交口东南角的中翔商业中心(预售证号为20120729号)第22层2201-2212室、第24层2401-241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珍文
审判员 谢玉金
审判员 刘 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