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张新娟。被执行人田立林。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新娟、田立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