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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73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新娟、田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张新娟,田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张新娟。被执行人田立林。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新娟、田立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