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02执980号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彩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彩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02执980号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彩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