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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254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8-02-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执254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传生、徐学兰:你们公司与安徽广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皖民二终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00万元及违约金(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

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5元,减半收取7807.50元;案件执行费70561.00元。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户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1×××05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邮编:230071.联系人:谢玉金联系电话:0551-6535****.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