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协7号
申请执行人:林静,女,瑶族,1976年4月23日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桂林瓦窑口君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瓦窑路25号。
被执行人:何中方,曾用名何军,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桂林瓦窑口君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原住桂林市,现羁押于广西北流先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林静与被执行人桂林瓦窑口君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何中方民间借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象执字828号)。现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为了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象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移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增儒
审判员 曾宪戊
审判员 谭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