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885号
原告:黄友政,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王礼成,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玉环环岛巴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泰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吴前进,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政与被告玉环环岛巴士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政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友政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华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应雪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