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西海路支行。
被执行人:李凤霞。
被执行人:禚瑞锋。
被执行人:日照中乾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风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卓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西海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凤霞、禚瑞锋、日照中乾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风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卓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日德信证经字第17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439850.3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凤霞、禚瑞锋、日照中乾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风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卓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西海路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查封房屋及车辆正处于评估、拍卖阶段,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西海路支行与李凤霞、禚瑞锋、日照中乾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风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卓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兴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