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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恢53号

李福金与王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福金,王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金,男,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王艳华,女,地址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李福金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王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29日当事人双方私自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扎民初字第032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