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3897号原告祃瑶,女,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被告李宏章,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祃瑶诉被告李宏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祃瑶及被告李宏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祃瑶诉称:2011年2月9日,债务人李宏章(李洪章)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万元,约定三年之内还清,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见证人周凤梅。到还款日期后,原告一直多次催还欠款,被告未偿还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宏章辩称:欠款事实存在,但不同意偿还。该笔欠款是李宏章母亲为了李宏章的结婚事宜,向原告母亲借的,欠款应偿还给原告的母亲。原告祃瑶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李宏章欠原告祃瑶人民币1万元。经庭审质证,被告李宏章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祃瑶举示的证据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宏章系原告祃瑶的舅舅。1997年,李宏章的母亲因李宏章结婚需用钱向祃瑶的母亲借款1万元。2010年祃瑶的母亲去世。2011年2月9日,李宏章向祃瑶出具欠条,内容为:“李洪章今欠祃瑶人民币壹万元整,三年之内还清,每年还至少三千元。”出具欠条后,李宏章未偿还借款。本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祃瑶主张被告李宏章借款1万元事实清楚,其拒不偿还借款,侵犯了祃瑶的合法权益,李宏章的抗辩主张无法律依据,祃瑶要求李宏章偿还1万元借款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宏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祃瑶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宏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甜甜
代理
审判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