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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387号

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387号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南关杨家沟*号。法定代表人韩军平,经理。被告王斌。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作出(2015)离民二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斌不服提起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11民终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林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保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