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387号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南关杨家沟*号。法定代表人韩军平,经理。被告王斌。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作出(2015)离民二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斌不服提起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11民终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林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保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