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执恢2号

黄亮生、禤庆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亮生,禤庆伟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黄亮生,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禤庆伟,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亮生与被执行人禤庆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禤庆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712.96元给黄亮生、负担案件受理费1714元、负担执行费555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1)浔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韦日林

审判员  杨礼添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文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