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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执18号

董权与李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权,李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董权,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李炳华,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董权与被执行人李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一初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次执行标的额为3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