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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149号

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1978年6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公司。负责人李志勇,职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维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