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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138号

石秋田与北海市第二��筑公司、刘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秋田,北海市第二建筑公司,刘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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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石秋田。

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一,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秋田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公司、刘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公司银行���款940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将9355元案件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石秋田;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干银行存款3782元,扣除执行费50元,将3732元案件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石秋田。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503执138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先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