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111刑执15号罪犯赵智超,别名赵国明,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商,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5)杭富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罪犯赵智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智超经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检查鉴定,属于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移植术后,依照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罪犯赵智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赵智超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