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玉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管日涛。本院在执行高密市玉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管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高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