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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062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朱宏伟,男,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的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宏伟应支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65.00元、执行费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0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秀河 搜索“”